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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请别去添乱!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2-09 [来源]: [浏览次数]:

    当前,全国上下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但仍有人枉顾法律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隐瞒病情、外出聚餐、散播谣言、拒绝隔离、擅自提前返校......总有个别人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给紧张开展的防疫工作添了不少乱。

▲ 隐瞒=害人

截止2月8日24时,全国新型肺炎确诊33738例,疑似28942例,死亡811例,治愈2649例。在如此严峻的疫情下,依旧有人刻意隐瞒故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接触史,甚至还去参加宴会,导致更多人被隔离。这样的愚蠢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月5日晚上,湖北咸宁市通城县纪委通报,某小学副校长张新甫夫妇从武汉返回后,妻子出现了发烧、咳嗽症状但未报告未隔离,1月22日至23日先后导致张父寿宴参宴人员和20名医护人员被隔离,并引发参宴者戴某某感染。目前,张新甫已被开除党籍,张新甫夫妇被移送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造谣=法律制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不仅该受到公众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月3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民警发现,微信群内大量转发一段余某的语音,该段语音是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随后展开调查,余某如实交代了在微信群内违法谣传、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导致许多微信群内大量转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并诚恳致歉悔过。目前,余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拒绝隔离=行政拘留

在这种特殊时期,隔离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而抗拒隔离治疗、逃避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判刑

近日,邢台隆尧县公安局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李某某曾与有疑似症状的涂某某有过接触,为防止疫情扩散,于01月30日下午17时许将李某某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当晚20时许,李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离开隔离点、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当地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李某某家中将其带回隔离点。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隆尧县公安局于1月31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提前返校=严重处分

防控疫情是当前的重中之重,1月27日,教育部发布通知,决定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未获得具体开学时间通知前,任何学校不得提前开学,所有学生不得提前返校。但如果学生提前返校的话,学校该如何处理呢?有些大学硬核操作,对擅自提前返校的同学做出严肃处分甚至发布重磅通报。

近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官方微信通报,称该校一名研究生闫某某和另一名大四学生任某某,擅自提前返校且未及时向学院报告,属于瞒报个人信息行为,被给予警告处分并发布通报,其他学生要引以为戒,不得私自提前返校。

2月4日,江西理工大学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分别有一名学生在确认收到学校不得提前返校的通知后,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依据校纪有关条款,对这2名学生作出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党委还对该名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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